产妇补助金 (塞浦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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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补助金是给在塞浦路斯生活的每个妇女的一次性付款,前提产妇是塞浦路斯居民,而且产妇或产妇的丈夫满足保险条件。产妇补助金在子女出生后以及生育补助金以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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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怀孕28周后出生的夭折的婴儿,也支付产妇补助金。

享有产妇补助金的申请人或其配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已经投保至少26周;

至少支付了每周基本保险收入的26倍(0.50保险点);

在上一个缴费年度,至少支付每周基本可保收入的20倍。

对被保险人的没有工作的妻子也有权享受产妇津贴。刚刚分娩并未达到上述产妇补助金条件的未婚女性也可以申请单亲母亲补助金。

自2010年以来,每个孩子的补助金额与年度基本保险收入相等。

要获得产妇补助金,必须在就近的社会保险局提交申请表和以下证明:

儿童的原始出生证明;

结婚证书(除非以前提交过);

国际银行账户号码(IBAN)以及银行账户的全部详细信息的一份声明,并且由申请人的银行签署并盖章。

产妇补助金申请表应在出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提交。

有关产妇补助金的更多信息,请联系劳动和社会保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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